不易 发表于2020-11-27 13:42
公司奖惩制度中有以下条款是否合适及法律符合性是否符合
1、 对于在生产运营过程中,看到/了解到他人出现以下行为,知情不报上级者,进行处罚;
(1) 违反作业规程;
(2) 舞弊行为;
(3) 损害公司利益;
(4) 提供虚假信息;
2、对于生产运营过程中,因管理者失责、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者,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有下述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批评或者书面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降职降薪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1)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
(2)、对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3)、对本部门发生的破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4)、对本部门违反安全、环保、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公司点检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5)、因管理不负责任,致使公司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回答
1、合法性方面:看到/了解到他人出现以下行为,知情不报上级者,进行处罚,应当仅限归该行为或事件有管理责任者。
2、科学性方面:上诉规章制度存在很多不明确的概念,例如没有界定重大损失、巨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加重处分等或者一个违规违纪的处罚措施不明确,或然性条款不可取。
2、科学性方面:上诉规章制度存在很多不明确的概念,例如没有界定重大损失、巨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加重处分等或者一个违规违纪的处罚措施不明确,或然性条款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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