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 发表于2021-02-27 10:53
关于劳务合同中的条款咨询
1.乙方非因在甲方提供劳务服务的原因受伤或患病不能正常提供服务而需要休息或住院治疗的,凭服务所在地的区级以上医院的病休证明书、病历、缴费收据等请假,医疗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病休期间未提供劳务服务而无劳务服务费。
2.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时间内,在甲方工作场所内提供服务,或在服务时间内在甲方工作场所外提供服务时,受第三人伤害的,其待遇按国家民事规定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受伤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请问以上2项与退休返聘人员签订的条款如何理解,是否合理,若有不合理的地方请指出,如何修正,谢谢
回答
第1条中要求员工提交区级以上医院所开的病假材料才能请病假缺乏依据,一般认为有相关资质的医院开具的病假材料都有效。第2条中对员工工作中受到第三人伤害的责任承担的约定,公司有排除自己法定责任的嫌疑,表述成待遇按国家相关民事规定执行更合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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