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ystal 发表于2021-06-17 20:03
劳动合同中劳动期限变更是否视为劳动合同续签?
员工于2019年4月签署为期10个月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 2019.4 -2020.2
2020年2月为延长劳动合同,重新签署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 2019.4-2020.8
2020年8月为再次延长劳动合同,重新签署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为: 2019.4-2021.8
请问此员工应被视为两次变更劳动合同, 还是已经两次续签劳动合同?谢谢!
如果将劳动合同期限看做是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即从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角度看重新签署劳动合同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法律没有禁止不能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但是从劳动合同续签出发,重新签署劳动合同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属于变更还是算再签订一次,各地的规定不一。诸如:江苏、山东、北京是认为属于再签订一次,上海司法实践则从用人单位有无主管恶意等因素判断,目前未找到河北的相关规定,建议公司根据主流观点,防范潜在风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2014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时间的,如变更后的时间晚于原合同终止时间,使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增加,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