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ki Yu 发表于2016-12-02 12:20
员工辞职后提前离职,公司是否可以扣除未通知期的工资?
员工辞职按劳动合同约定的通知期是一个月,但是员工不遵守一个月的通知期规定,没有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提早离职了,我的问题是:
1. 公司是否可以用工资来扣除员工的未满的通知期?
2. 公司是否有权利不发放离职证明给员工?
1、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不允许公司用扣除工资的方式对员工未满一个月通知期即离职的行为进行某种“惩罚”,而且员工工作几天依法就应发放几天的工资,不得克扣;2、公司无权不发离职证明给员工。3、如果公司有确实的证据足以证实该员工突然离职对公司造成了具体的经济损失,则可向员工进行索赔,但如果证据不足,假如进入仲裁或诉讼,公司很可能会败诉。如果公司有比较完善的规章制度,则可根据依照该制度规定对员工实施经济处分(深圳地区),一般不超过该员工当月工资的30%。
您好,我的答案如下:
1、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只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行使赔偿请求权。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对辞职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2、不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档案转移手续,此为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双方未结清欠款或劳动者未支付有关赔偿金为由扣留劳动者档案或不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