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乐迪 发表于2023-10-12 11:21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待遇,单位续聘,是否可以随时解除?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待遇,经员工提出请求希望继续劳动关系,由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保,单位是基于单位和员工现有情况,同意续聘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这样的情况下,双方应该仍旧为劳动关系。我们的疑问是,在该名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另外的后续聘用中,单位是否可以随时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进行解聘而不支付任何的补偿和赔偿?
因为单位有一个顾虑,单位同意员工该请求,是基于单位和员工现有情况,员工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无法预估他的身体状况;且单位现在可以安排相应岗位给到员工,无法预见以后是否有充足的岗位给到员工。
回答
首先,公司不终止劳动关系继续用工的,在上海地区确实一般会认定员工与公司是属于劳动关系。
其次,关于公司能否随时终止的问题,我们虽然在上海有检索到类似案例(2021)沪01民终1535号,该案中法院支持了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但考虑到该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且公司在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已主动放弃过终止的权利,我们认为如此操作仍是有较大风险的。如果公司一定要这么操作,建议与员工就随时终止的问题签署一个协议予以明确。
最后,上述操作除了在终止上存在风险外,在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期间还存在工伤等其他风险,我们认为公司可以考虑其他能够实现类似效果的操作方式,例如先终止劳动合同后返聘该员工,将社保费用以报酬的形式发放给员工,让员工自行去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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