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ky 发表于2024-02-07 19:36
公司在2024年4月30日经营期限届满,2008年以前入职的职工连续工龄的认定及怀孕期职工
公司在2024年4月30日经营期限届满,进入清算
1,职工2006年6月1日加入公司。连续工龄计算:(1)1年7个月+16年4个月=17年11个月,折算18年;还是(2)2008年分段计算,折算2年+16年4个月=18年4个月,折算18.5年?
2,怀孕期女职工,如果在经营期限届满后生育,社保待遇损失,如何规避或处理?
回答
1、此种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于08年之前的工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对于08年前的工龄,按照《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应折算为2年,故您的第二种计算方式正确。
2、广州地区的相关口径认为公司需要一次性向女职工支付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相关待遇(见《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问题的意见综述》,另可参考(2023)粤01民终25346号),因此,建议公司就终止事宜与员工签订协议,将相关金额予以明确,以免后续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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