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yce 发表于2021-01-19 11:32
保胎假
1、是否有政策/法规规定保胎假的休放条件、天数及薪资发放标准?
2、保胎假是否等于病假,是否适用于医疗期范围?
3、休放长时间保胎假,是否能不给予年假?
回答
1、是否有政策/法规规定保胎假的休放条件、天数及薪资发放标准?
答: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对此规定如下:
第一、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第二、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第三、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第四、不按计划生育怀孕的女职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时的待遇,仍按省、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2、保胎假是否等于病假,是否适用于医疗期范围?
答:按照上述规定,保胎假是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的,因此,适用医疗期的规定。
3、休放长时间保胎假,是否能不给予年假?
答:详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答: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对此规定如下:
第一、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第二、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第三、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第四、不按计划生育怀孕的女职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时的待遇,仍按省、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2、保胎假是否等于病假,是否适用于医疗期范围?
答:按照上述规定,保胎假是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的,因此,适用医疗期的规定。
3、休放长时间保胎假,是否能不给予年假?
答:详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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