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糊 发表于2021-03-30 08:52
《深圳市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关于以下条款,请问如果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6个月内又重新入职,他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是否需要连续计算。
《深圳市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依据前款规定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应当扣除已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回答
从有利于员工的角度解读,只要是员工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工龄应当连续计算。(2020)粤0307民初22506号中法院的认定可供公司参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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