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模糊 发表于2021-03-30 08:52

《深圳市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关于以下条款,请问如果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6个月内又重新入职,他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是否需要连续计算。

《深圳市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依据前款规定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应当扣除已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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