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糊 发表于2021-03-31 13:59
发薪主体和纳税主体
员工和A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现A公司希望以A公司的某分公司(下称B公司,B公司属于A公司的分公司)的账户给员工发薪,以及在B公司所在地纳税。请问是否可以直接发薪和纳税,员工是否需要重新与B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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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11:12:39 补充内容:
请问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税收主体一致是否有法律规定,还是基于什么要求?
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请参见如下内容,这三者的主体均应该为实际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