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糊 发表于2021-07-14 18:12
工伤待遇发放
员工受工伤,并治疗一段时间后停止与公司联系,不再向公司提供病假证明。请问:
1、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42条,停发员工工资?
2、是否可以中止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是否有法律依据?
回答
1、不可以依据该条停发工资,根据公司目前描述的情形,员工并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42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员工停止与公司联系,不继续提交病假证明,不代表员工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或者拒绝治疗。
2、只有在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即中止劳动关系的履行。建议公司尝试与员工联系,向其在公司留存的有效地址发送通知,告知其应该按照规定继续提交病假单或者返岗上班或者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等,根据其反应再做下一步的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8.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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