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er 发表于2021-10-19 10:05
关于向总公司提供个人信息
请问:
1、总公司在海外的情况下,向总公司仅提供员工姓名+公司邮箱,是否需要取得员工的书面同意?
2、总公司在海外的情况下,向总公司提供除姓名+公司邮箱以外,还包括性别、年龄等更多个人信息,是否需要取得员工的书面同意?
谢谢!
回答
问题1、2涉及的信息均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下个人信息的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向境外提供的,应当获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法律依据:
《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11.1生效)
第四条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第三十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个人向境外接收方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法律依据:
《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11.1生效)
第四条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第三十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个人向境外接收方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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