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糊 发表于2022-11-23 14:50
公司部分意转产停工期间工资问题
公司因经营策略调整,某个部门的业务由自产转为外包生产,该部门员工计划调岗到其他部门工作。考虑部分员工不愿因调岗,那只能留在原岗位,但原岗位已经没有新的工作任务安排,那公司是否可以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8条安排停工和按该规定支付工资?如可以,那可以安排停工多长时间?
回答
公司的这种情况可以适用停工停产的相关规定,安排无工作任务的员工停工。对于期限,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上限,但是停工停产从性质上而言只是一种暂时状态,持续时间不宜过长。
实际上,公司的这种情形更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此时当公司与员工协商调岗不成时,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实际上,公司的这种情形更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此时当公司与员工协商调岗不成时,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发表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