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bnl 发表于2023-02-13 10:13
生育津贴
上海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合肥通过第三方代缴社保,请问公司应该按照上海的生育津贴标准还是按照合肥的生育津贴标准计算?谢谢
回答
首先,女员工的生育津贴标准应该按照她的实际履行地来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可以确定女职工应享受产假天数,依据产假天数,可以计算得到女职工应得的生育津贴总额(包括用人单位和社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于合肥和上海的产假天数均为158天,因此女职工应得的生育津贴总额是确定的,即“公司职工平均工资×158”或“女职工本人工资×158”,两者就高者。
其次,在生育津贴的申领上,由于员工社保未在上海缴纳,因此无法享受上海的生育保险,员工实际上只能按照合肥标准在合肥申领生育津贴。
最后,女职工应得的生育津贴总额,减去社保承担的生育津贴金额,差额部分由公司补足。
根据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可以确定女职工应享受产假天数,依据产假天数,可以计算得到女职工应得的生育津贴总额(包括用人单位和社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于合肥和上海的产假天数均为158天,因此女职工应得的生育津贴总额是确定的,即“公司职工平均工资×158”或“女职工本人工资×158”,两者就高者。
其次,在生育津贴的申领上,由于员工社保未在上海缴纳,因此无法享受上海的生育保险,员工实际上只能按照合肥标准在合肥申领生育津贴。
最后,女职工应得的生育津贴总额,减去社保承担的生育津贴金额,差额部分由公司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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