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nson Yan 发表于2023-02-27 11:33
劳动合同解除
公司因为经营问题,一直处于放假状态(有发通告并告知放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发放日期为每个月15日发放上个月工资,但是2023年1月工资至今未发放。另外2022年10月到2023年1月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公司也欠缴纳。请问,这种情况下,个人可以主动与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么?
回答
公司未按约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可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发表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