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bnl 发表于2024-07-10 12:00
生育假
公司目前执行的育儿假是按照自然年计算,小孩出生当年到小孩满三岁当年都能休10天育儿假,这样实际可以休40天育儿假。当时制定这个政策的时候政府还没有出育儿假细则。目前根据广东省的细则,育儿假是按照小孩周岁来计算,总共30天。员工小孩2023年5月出生,员工于2024年1-5月已经休完了10天育儿假,现在来要求休小孩2周岁期间的育儿假,但是按照我们公司的政策,她2024年的10天育儿假已经休完。请问是否一定要批员工按照政策来理解的育儿假?我们目前公司的政策是否可以认为是优于政府的政策?育儿假是员工申请就必须批准的吗?谢谢
回答
1、一般而言,当政府政策与公司规章有不一致时,应适用政府政策,除非公司规章的规定优于政府政策。就公司目前的规章而言,由于计算周期不同,很难下定论是否属于优于政府政策。
2、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合理安排职工休假。根据这条规定,公司对于是否批准假期有一定的决定权。
3、综上,建议公司和员工做好解释工作,可以安排其在2025年1-5月期间享受小孩2岁的10天育儿假,这样即符合政府政策,也符合公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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