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ny 发表于2016-12-21 16:50
如何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第七条产假的开始日期,最晚开始日期是生产日期吗?如果公司给予带薪假期导致同事晚于生产日期开始休产假,但不影响产假天数,会有什么风险?
如何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第七条产假的开始日期,最晚开始日期是生产日期吗?如果公司给予带薪假期导致同事晚于生产日期开始休产假,但不影响产假天数,会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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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法律规定,产前十五天,我觉得这是一个弹性条款,从生产之日算没问题,从产前也可以,但是如果有其他假期,在这个期间我认为在生产的时候应该就开始计算产假了,相当于其他假期就不能再进行了。
产假从哪天开始起算?这是起算点的问题,我认为可以从她生孩子的那天开始起算,只要产后全休128天一般就没什么风险。当然,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产前还有15天假期,她也可以在预产期前15天回家休息,这都是明确规定的,只要产假不少于128天就没什么问题。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因此,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主动权在用人单位,如此,就给了用人单位刻意将带薪年休假安排到产假期间的可能,我认为,如果用人单位如此安排,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我认为带薪年休假和产假时间冲突时,应当另行安排带薪年休假,否则,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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